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从而建立健全我校岗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学校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岗位任职条件(苏人社发[2017]427号)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任职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第。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需具备与所聘任的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并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3.任职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任课课时量、工作量或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各等级教师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须受聘四级岗位5年以上;
(2)副高级教师五级岗位须受聘六级岗位4年以上,六级岗位须受聘七级岗位4年以上;
(3)中级教师八级岗位须受聘九级岗位3年以上,九级岗位须受聘十级岗位3年以上;
(4)初级教师十一级岗位须受聘十二级岗位2年以上。
3.教师正高级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其他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年限要求: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六级及以下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聘任考核办法
1.按各专业技术人员职龄(其中不在教学岗位即专职教辅、后勤岗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由高到低排序(专业技术人员待聘时职龄计算截止日期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例如2018年聘任考核,职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2.如果职龄相同,按年龄由高到低排序;
3.如果职龄、年龄均相同,岗位聘任向班主任(含学科组长、学科中心副主任等教育教学管理者)工作年限多的倾斜;
4.如果职龄、年龄、班主任工作年限均相同,由教代会中随机抽取的代表组成的评委会根据岗位履职和工作绩效情况进行票决。
5.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均不予聘任:所在岗位专业与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近三年内病假超过一年或事假超过三个月以上;在课堂内外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受过校级及以上处分(处分期间内)。
特别说明:
1.凡是岗位评审时距离退休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同志优先考虑岗位晋升一级(八级岗晋七级岗、五级岗晋四级岗均除外)。
2.此考核办法中所有涉及到的年龄均是指其身份证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