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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罗淮 2020/10/19 点击4441次


文档信息

文档名称

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文档编号

文档类别

策略方针 □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 □操作指南 □运维记录 □其他 □

当前版本

1.0

创建日期

2020-10-18

文档编辑部门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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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人员

修订摘要

V1.0

2020-10-18

建立文档

审批发布

序号

审核记录

日期

审阅人员

1

审阅

2020-10-18

2

正式核准发布

2020-10-18

3


总则

目的。为规范信息化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对象。本管理制度的对象针对信息化建设投入的产品采购活动。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各个部门。

要求。信息系统的产品采购安全管理要求统一遵循《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采购原则

1)产品统一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信息化采购应当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3)信息化采购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纳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报送学校采购部门实行集中采购。非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部门编制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4)信息化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n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n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n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n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招标信息应当在学校网站上相关栏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产品采购管理

1.信息化产品需统一采购。产品使用部门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由产品使用部门负责人员提出购置申请,并标明设备型号、配置、数量等内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采购。

2.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协议供货两种方式组织完成采购工作。

3.应以书面形式,将采购结果通知地方各相关部门。

4.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设备,组织相关部门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5.通过协议供货采购设备,与产品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供应商签订产品统一采购协议,协议应对产品配置、价格折扣、集成实施、售后服务及培训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规定协议有效期限。产品统一采购协议约定的产品价格,仅作为地方部门签订供货合同的各产品最高限价。

6.产品采购过程中,做好硬件的验机工作和软件测试工作,确保系统的可行性。

7.因各种原因出现地方协议采购价格低于产品统一采购价格时,地方财政部门可不执行产品统一采购结果而自行组织协议采购。

8.各部门应在产品统一采购协议的有效期内,分别与授权供应商签订产品供货合同。

9.各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

10.未参加产品统一采购的各部门可自愿根据‘统一采购价格协议采购有关产品。

11.安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密码产品的采购和使用需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

12.产品采购前需预先对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并定期审定和更新候选产品名单,通过产品采购清单指导产品采购。

13.产品选型须基于广泛的调研,在掌握技术资料、性能、价格等信息之后选择合格的机型。

产品使用管理

1.落实安全产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信息化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使用安全设

3.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安全产品的硬件和软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数据

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序开启和关闭安全设备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安全设备的配置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采购程序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确定投标人;

4)评标;

5)确定中标供应商。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不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或评审工作过程中,向评标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日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日内完成。

采购合同

1.与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价款酬金、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争议处理的方式等。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应当通过法律顾问的审查。

3.指定或者授权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参与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监督与责任追究

1采购工作接受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2检查部门、采购部门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是否符合采购预算的要求;

3)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3检查部门、采购部门对因集中采购机构导致的无效的采购行为,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供应商的无效采购行为,给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且三年内不接受其参与相关项目采购活动。

附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由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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